最近網路上這篇文章(以下簡稱A文)很紅,讓許多網友倒戈幫日本說話。
看完該文後的我感想是,領土是要自己去爭取的,為什麼花一堆力氣去證明釣魚台「曾經」是日本的呢?身為台灣人,除非你完全找不到保釣的理由,否則即便只有一個,也應該支持保釣,不是嗎?
為了說服這些倒戈的網友,我上網看了許多資料,記錄下一些重要的參考文件寫成此文。
這篇文章以釣魚台屬台灣的角度出發,來證明台灣有資格爭取釣魚台主權,並非如A文所說那樣一面倒屬於日本的;也請各位在看完後,自行評斷A文的「鐵證」是否如山。
(一) 1895 年之前
中國古籍對釣魚台的記載實不勝枚舉也。節錄 維基百科:
1556年,鄭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後撰寫的《日本一鑒·萬里長歌》中明確記載了釣魚台屬於台灣:「……釣魚嶼小東小嶼也」(「小東」即當時對台灣的稱呼),說明中國當時已認定釣魚台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14][15]到1683年中國清朝時期,清政府在澎湖海戰迫使鄭克塽投降,康熙帝將台灣劃入大清帝國版圖,歸福建省管轄。清朝的第二任琉球的冊封使汪楫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其使録《使琉球錄》巻五中,對赤嶼(屬釣魚列島)和姑米山(屬琉球王國)之間的海域有著「中外之界」的描述。[16][17][12][18]
從這裡可以知道,釣魚台屬台灣的觀點並非無憑無據。A文中憑一張清代地圖上釣魚台不屬台灣轄區(清代釣魚台屬福建省)就說不算,未免太過武斷,如果這樣的話,東沙群島不在那張地圖上,是不是也要送給人家?
(二) 1895甲午戰爭結束~1945二戰結束
1. 以釣魚台屬台灣為前提,1895年後台灣割讓給日本,釣魚台跟著割過去也是理所當然。因此任何在日據時代之中,釣魚台屬日本的證據不都是廢話嗎,包括A文中給古賀家的感謝狀之類的;而且日本統治的時候要把釣魚台劃給哪個行政區到底是甘我屁事。
2. 甲午結束至二戰結束這段時間,是釣魚台到目前為止,最後一次有明確主權的時間區間,即屬日本。主權爭議即從二戰結束後開始,所以我認為從這裡之後的證據才算數。
(三) 1945二戰結束~1971美日沖繩返還協定
1. 1945年 波茨坦公告 (國際普遍認可文件) 第八條: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其中聲明日本的疆界為四大島與周邊小島。之中雖未提到琉球群島,但以琉球在歷史上的主權爭議以及二戰當時的戰略地位來看,把琉球群島納入所謂的「minor islands」是絕對不合情理的,更別說離台灣這麼近的釣魚台了。
2. 1951年 舊金山和約 (國際普遍認可文件):
Article 1
- 1. The territorial limits of Japan shall comprise the four principal islands of the Honshu, Kyushu, Shikoku and Hokkaido and all minor islands,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the Inland sea (Seto Naikai), The Habomai Islands, Shikotan, Kunashiri and Etrofu, the Goto Archipelago,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Izu Islands southward to and including Sofu Gan (lot's Wife). As such, the territorial limits of Japan shall include::
- all islands with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within a line beginning at a point in 45°45’ N. latitude,140° E. longitude;
- proceeding due east through La Perouse Strait (Soya Kaikyo) to 149° 10’ E. longitude;
- thence due east through Etorofu Strait to 37° N. latitude;
- thence in a southwesterly direction to a point in 23° 30’ N. latitude, 134° E. longitude;
- thence due west to 122° 30’ E. longitude;
- thence due north to 26° N. latitude;
- thence in a northeasterly direction to a point in 30° N. latitude, 127° E. longitude;
- thence due north to 33° N. latitude:
- thence in a northeasterly direction to a point in 40° N. latitude, 136° E. longitude;
- thence in a direction to the east of north to the point of beginning.
- 2. These territorial limits are indicated on Map No.1 attached to the present Treaty.
可以看到北緯 26 度是日本南界,這份文件中我沒有找到比北緯 26 度更南的相關語句,而釣魚台位置則在北緯 25~26 度之間。
3. 郭永虎: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美国因素”的历史考察 (中國官方文章) 對舊金山和約的論述:
1951年,美、英等国背着中国,与日本政府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和约第三条中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 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南鸟岛,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 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美国认为自此对琉球取得行政权。⑧美国代表在签约前还解释第三条是承认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 权”。显然,美国是以“托管”为名独占琉球群岛等战略要地,并且在主权问题上偏袒日本。但是,从《旧金山对日和约》上述条款内容来看,美国所托管的琉球并 不包括钓鱼岛。
意即以國際認可(只有中共不認同)的舊金山和約來看,釣魚島不在所謂的「琉球」之中。
4. 1967年 蔣介石埋禍根,維基百科:
其後中華民國政府因故[28]並未將釣魚島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島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
註28內容為:
故 臺灣公論報社長阮大方著《向時代嗆聲 對歷史負責》於第二章言論自由篇「四篇專欄點燃保釣火種」(本書第115頁)記載:「…《經濟日報》創刊,是國內第一家專業小眾媒體,大虧,報社內部出現 停辦的壓力,正在此際,民國五十六年九月我因反對美國把琉球交給日本管轄,而到處找資料,撰寫了六篇十分有內容、圖文兼備的專欄稿,特別強調釣魚台(日本 稱之為尖閣)列島不屬於琉球,應歸屬台灣!不料才刊出四篇,就大禍臨頭,被蔣介石親口下令停刊。原來美國在向聯合國提出終止琉球託管、交給日本管轄之前, 即曾向蔣先行照會,當時維持對美關係友好,是最高「國策」!因此負責宣傳的執政黨第四組(後改文工會)為此正式行文各個新聞媒體,不要報導及評論此 事。…」
(1) 這就可以解釋為何在這段時間裡面,釣魚台並沒有出現在台灣地圖之中了,實為蔣介石的外交手段爾。但蔣介石此舉也因此種下了保釣失利的禍根。所以奉勸那些拿當時地圖為佐證的「反保釣」人士,不要再拿這段不堪的往事來助長他人氣焰了。
(2) 由此也可發現台灣社會上的聲音,並非因石油的發現才開始保釣的,因為此時1967年並未發現那裡有石油(1968發現的)。
5. 1971年 美日沖繩返還協定,維基百科(同上):
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返還協定,1972年5月將釣魚島列島的行政管轄權隨同沖繩管治權一起交還於日本。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開始對日本對釣魚島行使主權提出抗議。
日方主權未獲美國承認︰即使美國在1971年不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抗議把釣魚島等島嶼的行政管轄權移交給日本,但美國政府迄今也未承認日本對該群島的主權宣稱。[41][12][15]
這部份的重點有二:
(1) 美國與日本簽署的協定並未經由台灣或中共方面的同意,這也是 70 年代保釣運動的開端。
(2) 請搜尋「行政管轄權」與「主權」的差異。美方交還的是「行政管轄權」,美國當時是很大條沒錯,但也沒有大條到他說「主權」是誰的就是誰的吧!?他既沒資格而且大概也不想淌這趟渾水。美國當時認為釣魚台是日本的,我認為那不過是軍事佔領上的需要,把釣魚台跟琉球算在同一個軍事區而已,主權從來也都不是美國的,不能他說了算。
到此,我認為釣魚台屬台灣是有所依據的。如果認同上述觀點,你還要扯保釣的後腿嗎?
註1:這裡僅提出我認為比較重要及可信的依據。相關的文章實在是太多太多,沒有出處的我就不放進來了。上面所引用的維基百科內容,有憑有據的註解很多,如果你願意把它看過,大概也就很明瞭了。
註2:A文中民國初年的報紙、出版社的地圖等非官方文件,我認為也不足以當作證據。
註3:對這篇文章,我已經盡我所能了的客觀了。而對於爭取自己國家的領土這件事而言,除非我對這些證據的理解有誤,否則抱歉我真不知道要我更客觀的理由是什麼。
註4:因為摻雜許多個人觀點,以「懶人包」為題若有不當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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